相信大家都曾在不同传播媒体接触到由财经分析员 ─ 俗称「财星」提供的股票分析建议。究竟财星的股评是否受规管?
在现行法例下,并非所有财经分析员都要向证监会申领牌照。举例,由于财经记者和专栏作者等在传媒发表投资意见予公众人士参考,并不属于从事「就证券提供意见」的受规管活动,所以他们毋须向证监会申领任何牌照。你可以透过证监会的持牌人及注册机构的公众纪录册,查证个别人士是否证监会的持牌人 。
如财星属证监会持牌人,他必须遵守证监会的《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》(下简称《操守准则》)的要求,当中包括对持牌分析员在进行投资研究时,处理所面对的利益冲突问题的规则。这些 规则适用于持牌分析员对在香港上市的股票、与股票挂钩的窝轮和股票期权所作的投资研究和分析。 至于对宏观市场经济情况、债券、基金、外汇的分析则不包括在内。根据《操守准则》,持牌分析员在评论规则适用范围内的投资工具时,须披露一定的资料。
虽然 《操守准则》 并不适用于非证监会持牌人,但如果任何人就股票等证券散播虚假或误导性的资料,诱使他人进行交易,又或操控市场,即属违法。
1、财星的责任
准则要求持牌分析员在向报章投稿,或在电台、电视台评论股票时,均须告诉有关媒体他的姓名和表明自己持有证监会的牌照。如果他或他的关连人士(例如配偶、未满18 岁的子女)持有他所分析的股票,他亦须同时向有关媒体披露这项资料。
准则对持牌分析员在买卖他所评论的股票时亦作出限制。如分析员主动就某只股票作出分析,他不应在之前的30 日买卖过该股票。不过,如分析员被观众或听众要求评论某只股票,即使他曾在过去30 日买卖过该股票,他仍可作出评论,但必须交待清楚这项资料,以减少利益冲突。
不论持牌分析员有否在评论某只股票前的30 日买卖过该股票,他都不可以在评论后的3 个交易日买卖该股票。此外,他亦不可以出尔反尔, 作出跟发表的建议相违背的买卖 。然而,即使分析员持有某只股票,他仍可自由地作出沽、买或持有的建议。
准则虽然要求持牌分析员向相关媒体提供须予披露的资料,但并无硬性规定传媒必须把分析员就准则向它披露的资料公开发放。即使那个媒体不发放这些资料,有关分析员亦毋须因此而负责。
2、财星雇主的责任
此外,聘用持牌分析员的投资银行或经纪行必须制订书面政策及监控程序,管限分析员买卖被研究的股票。分析员的收入不可与公司向其他公司提供的融资活动的服务(如公司上市)直接挂钩 ,亦不可参与跟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有关的推广活动 。公司亦不可安排分析员向负责上市等融资活动服务的部门汇报,或让这些部门预先审批分析员的报告。
撰写研究报告的公司(如投资银行) ,如持有报告中被研究的上市公司的市值达1% ,便必须在报告中列明。发表报告的公司并须在报告中公开其他资料,如:该公司是被研究股票的市场庄家;又或在过去12 个月内,公司曾向报告中的上市公司就上市等融资活动提供服务;或者公司有职员是那间上市公司的高级人员等。
公司如在报告中建议投资者买入某只股票,它则不能在发表报告前,预先偷步买入该股票,以待在高位抛售图利。
如公司出任某上市公司首次公开招股活动的保荐人,该公司和它的持牌分析员亦不可在股票定价后的40 日内,就有关上市公司发出研究报告或作出评论。如属上市后的新股公开发售活动(例如供股),上述期限则为10 日。此外,分析员亦不应参与被研究的公司的业务推广活动。
持牌公司如经纪行在为客户举办研讨会时,它们的分析员在会中所发表的投资建议同样受到监管。至于经纪行如何披露有关利益冲突的资料,如选择在研讨会中即场告诉客户,还是把资料预先印好而作现场派发等,则由个别经纪行自行决定。
(本内容转自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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